考場及監考規範

發布者:dq發布時間:2019-06-11浏覽次數:2714

以下内容摘自《伟德国际1949始于英国課程考核管理辦法》滬電機院教〔2017254


附件2

伟德国际1949始于英国考場規則

一、考生必須按規定時間、指定教室和座位入座參加考試。遲到15分鐘,不得參加考試,按無故缺考處理。

二、閉卷考試(查),考生進入考場,隻準攜帶考試(查)必需的文具用品(如鋼筆、圓珠筆、鉛筆、直尺、圓規、橡皮等),不準攜帶任何書籍、筆記本、報刊、稿紙、電子資料和手機等通信工具。按考試(查)課程的規定,可使用普通計算器,不準使用帶特殊程序的計算器,如:電子辭典、快譯通、MP3MP4等。開卷考試(查),可不受此條款所限。

三、考生憑有效身份證件(身份證或學生證)提前十分鐘進入考場,聽從監考人員安排,并在指定座位入座。證件應放在課桌的左上角,靜坐待考。不得在考場随意走動,大聲喧嘩。若不聽從監考人員安排,視具體情況,監考人員有權取消涉事考生的考試資格,按無故缺考處理。

四、試卷下發後,考生應先核對試卷與考試的課程(含課程層次)是否相符,必須先填寫班級、學号和姓名,才能開始答題。

五、考試開始後30分鐘内,學生不準交卷離場。考試開始30分鐘後直至考試結束這段時間内,不得以任何借口(急病除外)離開考場。否則,自動終止考試。

六、考生答題時,除特殊要求以外,一律用鋼筆或圓珠筆書寫,字迹應工整、清楚,不得使用紅筆或鉛筆答題。

七、如遇試題字迹不清,學生可舉手詢問監考人員,但不得要求監考人員對題意作任何解釋或啟示。

八、考生按規定提前交卷離場後,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、談話,不得再進入考場。

    九、在考試過程中,考生有違紀或考試作弊行為,按照《伟德国际1949始于英国學生考試違紀、考試作弊處理條例》規定認定與處理。

十、考生應在規定時間内獨立完成答題。考試時間終了時,考生應立即停止答題,安坐原位,待監考人員按順序收齊全部試卷後,方可離場。

十一、本規則解釋權歸教務處。


附件3

伟德国际1949始于英国監考人員職責

學校為了維護考場秩序,保證考試工作正常有序的進行,特制訂本規定。

一、監考是保證考試正常、有序進行的一項重要工作,有關人員必須以認真負責的态度做好監考的各項工作,杜絕任何形式的弄虛作假或徇私舞弊的現象發生。

二、監考工作由教務處統一協調,各二級學院(系)負責安排、落實。監考人員分為巡考、主考、總監考、監考。監考人員必須提前十五分鐘到指定地點報到,并做好考前準備工作。考試過程中考場所有人員均不能使用手機。

三、巡考

巡考由學校有關領導擔任。

巡考的職責是:

(一)負責檢查考試組織工作和考試情況;

(二)監督主考、總監考和監考的工作。

(三)對整場考試進行綜合評價。

四、主考與副主考

主考由教務處處長擔任,副主考由教務處分管教學副處長擔任。

主考的職責是:

全權負責本次考試的事務與事故的處理。副總主考協助總主考工作。

五、總監考

其職責是:

(一)負責檢查考務和監考人員的工作。如遇違反紀律,工作馬虎等情況應及時糾正,并作詳細記錄。

(二)與監考人員合作做好考務工作。如遇學生違反考試紀律,馬上取證,并視情況決定是否終止該學生考試。做好筆錄,二人互證簽字。處理考試中出現的問題,如遇嚴重問題自己無法解決,應及時向巡考報告。

六、監考

其職責是:

(一)開考前15分鐘,監考教師至指定地點領取考卷。

(二)開考前10分鐘,監考教師進入考場完成如下工作。

1、檢查考場環境:照明、課桌椅、黑闆等設備是否符合考場要求。

2、按照随機安排座位的原則,安排學生考試座位,同時提醒學生将随身攜帶的背包、書籍、筆記本、報刊、稿紙等物品集中安放在指定位

(三)開考前5分鐘,請宣讀如下條目:

1、手機等通訊工具必須關機且不能随身攜帶,考試過程中發現攜帶通訊工具,不論是否開機,均按作弊論處;若發現利用通訊工具作弊、代他人替考者,一經查實,将被開除學籍。

2、除考試所需文具,其他物品須放置在指定位置;

3、考試過程中,應始終将學生證或身份證放在課桌上,無證件不得參加考試;

4、拿到試卷,先核對試卷或考試的課程是否相符,然後立即填好班級、學号和姓名,在監考教師宣布開考前不允許答題;

5、開考30分鐘内,學生不準交卷離場。

(四)提前1~2分鐘開封試卷,試卷科目、數量核對無誤後,可發到考生桌面上。

(五)開考後,逐個核實學生證件。無證件或證件不符合要求者,不能參加考試。

(六)監考人員無宣讀試題,解釋題意或啟示的責任,如遇題意不明可通過總監考回答考生問題。

(七)監考時要思想集中,多巡視察看,不得看書報雜志,不得吸煙、聊天,不得坐在課桌上等,不得中途無故離開考場。

(八)應盡量把考生作弊行為杜絕在發生之前。如發現考生有夾帶、抄襲、偷看、傳遞、私談、發短消息等作弊行為,監考教師應終止該學生的考試,将考生違紀、作弊事實如實記錄在《監考記錄單》或試卷袋封面上,并告知考生本人,要求其在作弊記錄上簽名确認或者兩名及以上監考教師簽字确認。考試結束後應将相關的作弊證據與記錄交教務處,由總監考審定、簽字。

(九)學生遲到15分鐘及以上,不得參加考試,做缺考處理。考試開始後三十分鐘内,不準許學生提早交卷離場。

(十)在考試結束前十分鐘,可報一次時間,以提醒考生。考試結束時間一到,應宣布停止答卷,并立即收齊考卷,清點無誤後交教務處考務辦公室。

(十一)協助填寫《監考記錄單》,對實考人數,缺考學生,違反考試紀律的考生的姓名、情節等均應詳細記錄、簽字後,交教務處考務辦公室。

(十二)監考人員無故不參加監考,或監考遲到(開考前5分鐘未到)或中途無故離崗,按“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辦法”有關條款處理。

七、各類社會考試按社會考試規定執行。

八、本規定解釋權歸教務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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