儀器設備賠償制度

發布者:馮雯雯發布時間:2024-07-14浏覽次數:723

學院所有的設備(指教學、科研、生産和行政所用的教學裝備、低值物品,下同)是國家财産的一部分。使用操作中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,遵守管理制度,要愛護國家财産,防止損壞、丢失等責任事故的發生。

一、如因某種原因緻使設備損壞者,應追究其責任,予以批評教育,同時按情節輕重和認識态度,責令賠償損失和行政處分。

二、因責任事故引起水、火災等造成設備重大損失者,需報有關部門處理。

三、保管使用人員因不負責任,緻使收、錄音機、照相機、計算器、完用表、電風扇等低值兩用品丢失者,按折舊價100%賠償(一般以10年折舊,10年以後按淨殘值計)。其他技術物質丢失必須查清原因,辦理報失手續,視具體情況和認識态度酌情賠償,确系失竊者,提請保衛部們另行處理。

四、個人保管的低值兩用品丢失者,原則上應折價賠償,勞防用品按照規定使用年限折價賠償。

五、學生學習期間,實驗過程中使用技術物質,勞防用品(如錄音機、照相機、體育用品等)如有損壞按情節分析,屬使用不當人為造成損壞的,均按上述有關規定辦理。

六、賠償費用可根據賠償人的經濟情況一次償還或分期償還。如拖欠不交的,可由管理部門通知财務處扣款,欠款未賠者不得辦理離校手續。

七、對一貫不愛護設備器材,嚴重違反操作規程,發生事故隐瞞不報,推托責任,态度惡劣,損失重大,後果嚴重者除責令賠償外,将根據情節給予适當行政處分和通報。

八、工作積極負責,愛護國家财産,節約器材成績顯著或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重大損失者,應給予表彰和獎勵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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